為了今年底Amo的出生,勢必得為這個傢伙做一點準備,

而在花了一大筆錢在嬰兒床,日用品,娃娃車,玩具~~~等等之後!

我發現不申請一點補助不行,還沒出生就快要被他吃倒了!

所以,

以下到了北市政府網站查了一些資料:

 

助妳好孕-北市育兒津貼

服務內容說明

每名未滿五歲兒童每月發給2,500元津貼。

服務對象

自100年1月1日起開辦實施之「助妳好孕-育兒津貼」,申請人(兒童之父母雙方如因家庭變故則可為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之兒童每月可領2,500元津貼:
1.照顧五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例:2017年三月欲申請此補助,則他會去查2016年五月你所報得稅,而2016年你的報稅則是依據你2015年的所得。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二款之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指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限制:
1.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2.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註1:「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5.其他選備文件。

※【可掛號郵寄或親送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松山區】87878787轉704、705
【信義區】27239777轉664、669
【大安區】23511711轉8409、8410
【中山區】25031369轉524、599
【中正區】23416721轉273、105
【大同區】25975323轉407、413
【萬華區】23064468轉262、230
【文山區】29365522轉266、270
【南港區】27831343轉224、250
【內湖區】27925828轉279、339
【士林區】28826200轉6108、6101
【北投區】28912105轉327、329 



臺北市育兒津貼 vs.中央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主要差異說明
◎「臺北市育兒津貼」:
【申請年紀】0-5歲以下 
【設籍條件】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者)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以上 。
父母都要居住滿一年。
【父母就業條件】未特別規定
【補助金額】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名每月2,500元,最多可領至兒童滿5足歲當月。

【其他限制】可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
【申請制】經審查符合資格者,追溯自申請當月;但兒童自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本津貼通過者,可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申請年紀】0-2歲以下
【設籍條件】無設籍限制

父母就業條件】父母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未能就業
【補助金額】1、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2,500元。2、中低收入戶:4,000元。3、低收入戶:5,000元
其他限制】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
【申請制】經審查符合資格者,追溯自申請當月;但兒童自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本津貼通過者,可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http://www.dosw.gov.taipei/ct.asp?xItem=88231027&ctNode=73862&mp=107001

 

因為我自己一直搞不懂「臺北市育兒津貼」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是差在哪裡,

所以再做了些功課,

以下是「臺北市育兒津貼」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資格說明

「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

第四條:

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照顧五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三、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報申請人 

     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二款所稱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限制:

一  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二  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之父或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第八條:

 經區公所審核符合第四條規定者,每一兒童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至滿五歲當月為止。

 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自出生後六十日內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追溯自出生 

 月份發給。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第三點:

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第四點:

補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二、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五、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

 前項第四款所定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第六點第六項:

  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相較下來,因為只能「臺北市育兒津貼」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擇一申請,

那當然申請臺北市育兒津貼,因為可以月領2500$到5歲,而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則是月領2500$至2歲!!!

另外一個方法就是,把需要的資料全部備齊,

在出生報戶口時,所有一併繳交給區公所,

他們會去稽查你的上次繳的稅務,

如果可以申請的他們自然都會幫你申請,而不行申請的他們也就自動免除!

衷心希望所有跟我一樣的爸爸媽媽,能再為小寶貝花了些錢之後,也能夠為自己補助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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